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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代理被违约
    

打算做电子生意的陈涛(化名),经人介绍与安徽的一家电子公司联系上了。

2011年10月31日,陈涛与安徽的这家电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电子公司授权陈涛为该公司产品沧州市总代理、(某县加盟店)经销商,全面负责授权区域内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推广,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

    合同中明确,陈涛需要在店面开业后规定的时间内将营业执照、店面照片等信息上报电子公司备案。电子公司规定了陈涛的销售任务量,并且对销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合同在附加条款中说明,专卖店店长由电子公司直接委派,代理政策规定了代理补贴、年终返点等。

签订合同后,陈涛依约将加盟费及货款打入电子公司的账户,租赁了经营场地和存货仓库,并对经营场地进行了装修。

2012年5月,这家电子公司与沧州另外一个县的王松(化名)也签订了同样的经销合同,授权王松为公司产品沧州市区域总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

陈涛得知电子公司在沧州本地授权他人经营同类型产品,影响了自己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经销业务,于是将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与安徽这家电子公司的经销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财产,赔偿装修费、广告费、工人工资、房租等各项损失358350元。

陈涛向法院提交了《电子产品经销合同》、《装饰装修合同书》、各种装修费用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收据、广告公司广告宣传费收据、电子公司与王松签订的《电子公司经销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审理过程中,被告电子公司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和代销关系,且电子公司并未在沧州的其他地区进行授权。电子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赔偿损失与公司无关。本案原告的经销授权区是某县加盟店,不是沧州总代理,是县级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公司电子产品沧州市总代理、(某县加盟店)经销商,经营场地规模、零售价格均受被告的指令安排,原告的经营活动须接受被告的管理,被告对原告的销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店长由被告直接委派等加盟政策。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限内,被告又与王松签订了同样的经销合同,授权王松为公司产品沧州市区域总经销商,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电子产品经销合同》,原告按清单返还被告剩余货物,被告返还原告货款,被告偿还原告广告费、装修费、仓库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5000元。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民法通则》第65条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授权范围予以明确约定。

委托代理合同理应明确代理期限,明确支付报酬,委托的事项应该合法。安徽的这家电子公司与陈涛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电子公司又与沧州地区的王松签订了同样的合同,电子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如果在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陈涛将授权转托给他人,并且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约定,那陈涛的行为是否也属违约呢?

“将授权转托给他人,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最重要的是不会影响双方的利益。况且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也应该没有太大的关系吧。”从事通信工作的小张说,转托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比如说,月销售量、月销售额等各项指标。

自主创业的小郝说:“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就应该是合法的。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的约定,在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随意将授权转托给他人,显然是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行为。”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任学敏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所诉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对此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性质,电子公司认为《电子产品经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支持的。首先,从合同的抬头看是“经销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其次,从合同内容看,根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以,如果是买卖合同,应该就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质保以及交付等基本问题作出约定,买受人如何再销售是无需接受第一出卖人的指挥的,但本案中,《司管理,营业执照、店面照片报电子公司备案,经营场地和零售价格由电子公司指令安排,电子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这些内容已经大大超出买卖合同应有的范围,形式上是陈涛按照电子公司的安排处理经营销售事宜,按照约定代理补贴、年终返点的方式获得报酬,符合《合同法》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定要件。

此外,合同中约定,授权陈涛作为沧州市总代理、“某县加盟店”经销商,全面负责授权区域内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其中“授权、总代理”也对授权代理法律关系作出了直接的表述和约定。综上,合同从形式、内容两方面均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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