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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彩礼与一般的赠与

      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一项民俗,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此第三项必须是结婚后共同生活并且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至于生活困难可以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方则以另一方的赠与为条件提出抗辩。

      笔者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单纯的赠与是可以附加条件,但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不可以以普通的赠与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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