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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保险”的无奈—郑洁律师评析
      不少市民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明明到银行里去存钱,却被忽悠买了保险。为此,去年11月,银监会紧急下文,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但此前留下的“后遗症”又该如何解决呢?
    ■事件回放
    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时违规销售、误导客户的问题比较突出,本报曾对此类事件进行过报道。但近日,市民李华(化名)又因存款“变”保险的事儿奔波着。
    去年7月的一天,李大妈在市区某银行准备存钱。考虑到活期存款有点儿损失,她琢磨着选一款短期理财产品。一款70天的短期理财产品引起李大妈的兴趣,就在她犹豫不决时,一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上前向她推荐了另一款“新产品”。
    “当时,我一再强调,钱是筹集的房款,随时都可能取,而她也保证推荐的这款产品可以‘钱随用随取’,而且还说明产品年利率是4.1%,利息一月一结,只要账户里的钱不取光,就不影响结息。”就这样,李大妈在银行柜台办理了两项业务,其中就包括这位“工作人员”推荐的“随用随取,利息又高”的“新产品”。
    等办完手续,李大妈发现,“新产品”的单据是一张保单,显示她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种万能型保险。
    “就怕跟保险公司打交道,我当时就提出来了,怎么办了半天是买的保险呢,可那位工作人员一个劲儿地说保险也没问题,接着介绍了半天这款产品的好处。”李大妈办事谨慎,见给的单据上没有具体条款,她提出要份儿明细看看,但“工作人员”找了半天也没提供具体材料。
    一个月后,开发商通知交房款了,李大妈便与当初办理业务的那位“工作人员”联系想取钱交房款,却被告知她无法提前支取这笔钱,如果想取,要与保险公司联系。
    “给保险公司客服打完电话,我就傻眼了。”原来,按保险合同,这钱要合同期满后才能取,现在支取,属违约行为,10万元大概损失8000元左右,所谓的“随用随取”是要收取费用的。无奈之下,李大妈只好先找人借钱交了房款。
    接下来,几番与银行、保险公司联系,李大妈才明白,当初介绍业务的根本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业务员的“宣传”下,自己就这么被忽悠着进了“圈套”。
    今年1月份,李大妈盘算着钱“存”了半年,按4.1%的高利率,这笔钱的利息也能冲减部分损失了,就与保险公司联系准备把钱取出来。可客服人员的答复又让李大妈心凉了半截儿——到现在的利息有1700多块钱,只有5年合同期满才能支取,现在把钱取出来,这利息不给。
    在李大妈看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大厅里随意走动,她误认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才放松了警惕。再说业务也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可银行以一句“客户办理业务前看胸牌,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身份”就把责任给推了,这让她很是不满。
    “就算买的是保险,有这么多的制约条件,当时业务员也应该提前说明,让我心里有个底,非但没有提前说明,就连手里的这张保单上,一条具体条款都没有。”李大妈生气地说。
    ■记者调查
    听完李大妈的叙述,记者专程跟随她来到当初办理“业务”的银行。得知最初办理“业务”的业务员正在外地培训,我们只好与一位自称是保险公司银保部“主管销售”的工作人员面谈。
    对于保单上没具体条款的问题,这位“主管”解释说,“全市十几家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都是这种保险合同”。她也承认 “当初业务员讲解不到位,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给客户造成了误解,就遇到的这个问题,我们也向公司上级反映了,公司将作出责令业务员进行培训,以及不会再从事销售工作等处理”。
    至于李大妈的钱,这位“主管”介绍说,如果在5年内急需用钱,“钱确实可以随时取用,可以选‘部分领取’或‘保单贷款’两种业务,但两种业务都不能将全部钱取出来。而且,‘部分领取’实际是‘退保’,损失较大,‘保单贷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交纳部分利息”。
    听完“主管”的介绍,李大妈懊恼地说:“我现在明白过来了,这钱放到保险公司了,我就没有支配权了。我是被所谓的‘随时用随时取’给忽悠了。”
    ■新规要点
    为防止“存款酿成保险”等诸多银保问题,银监会曾以“特急”文件的形式,向各地银监局和全国商业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按《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银行应对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定期评价;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产品不得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律师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郑洁认为:李大妈的遭遇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目前各银行内都有银保产品,大家去办业务时一定要先注意相关工作人员的胸牌,核实好身份,如本身确实需要此类保险产品,也要在充分考虑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员是有义务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的。如果真如本案中李大妈所说的,保单条款根本就不存在,是保险业务人员的单方行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就算合同到期也会产生一定纠纷。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郑律师建议大家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保险合同,若合同中没有业务员所说的条款,一定要慎重考虑,也可以要求其在保险合同上写明其所说的条款后再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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